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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谦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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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出现沈阳条码重复的问题
随着沈阳条码的推广,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最让人头疼的就是条码重复的问题,即使数据源里面的数据没有重复,在打印机换纸换碳带的时候,或使用人员操作失误的时候都有可能造成沈阳条码重复,所以使用者再怎么小心也很难百分百避免沈阳条码重复,唯有避免问题条码流到客户手上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人工拿着扫描枪一个个扫生产的条码的确可以找出问题条码,但这样做既费时又费力,如果让机器来代替的话,不仅可以百分百找到问题条码,还能节约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机器代替的方法有三种(分别适用于打印机上、打印好的一卷标签、流水线上的成品)
1、R100条码检错系统,一般适用于传送带的成品,也可以当手持式扫描器使用。(通过感应器触发扫描,一对一关系,所以出现重码或条码不完整导致的漏扫都会报警并使传送带停下来,取出问题条码按下复位按钮则继续工作,能百分百找出问题条码)
2、第二个是离线式条码检测,这方法前些年用的比较多,也能解决条码重复等问题,但这种方法也有一个很大的缺点,这种方式是条码打印完成后再拿到其他机器上重新检测,该方法的确能保证厂家拿出去的条码是没有重复的,但出现重码所造成的损失是避免不了的,只是减少了客户那边投诉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不推荐使用,只是前几年技术水平不够,这种方式是当时最好的了,用的比较多)(我们瑞科的R200分离式条码检测系统就属于这类)
3、最后一个叫在线防重检错系统,这个是最新的解决方案,虽然前几年也有人提过该方法,但是当时技术还不够完善,有很多bug,从去年下半年才完善好并陆续开始使用,(所以目前真正掌握该技术的也没有几家,大多都是没有真正实践过的,并不能保证百分百零错率,我们瑞科条码就属于这几家之中,光R300条码防重检错系统就已经有几十家合作伙伴正在使用中,全国安装了快一百套)
条形码由数字和黑白条组成,消费者和商家可直观的通过眼睛观察数字分辨出对应的国家信息。下面我们着重讲下和我国贸易较为频繁的欧洲各国条码分配情况:
1,法国条形码都是以300~379开头的13位数字。2.条形码以500~509开头都归属于英国条形码。3.从400到440区间都是德国号段。4.意大利条形码开头都是800~839的13位数字。开头的13位条形码都归属于西班牙。6.瑞典条形码都是730~739开头。7.芬兰国所有条码都是以640~649开头。8.荷兰条形码都是870~879开头的数字。9. 760~769这个号段归属于瑞士。10. 葡萄牙所有条码都是560开头的13位数字。上述是常有欧洲国家条形码分布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条码开头前几位分辨归属国家,进行判断商品。另外商品条形码不具备防伪功能,各位看到国外条形码时,也不能判断商品一定来自于国外,还需要从其他维度进行判断。
商品条形码作为商品走向国际、国内市场的一个有效通行证,商品条形码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商品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大卖场里的几万种商品只要用各自的商品条码就可以轻易的区分开来。零售商品包装上的商品条形码具有国际通用性,大部分是由13位数字组成。前缀码俗称"国家或地区代码",我国的前缀码是690-695。
办理所需资料:1、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4、进出口证明加盖公章;条码数量:10000个使用期限:2年(备注:今年开始规定没年检;只要留意续展时期;及时续展)申请时间:12-15个工作日。
问:什么是商品条码?
答: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问:请问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商品条码只反映商品条码持有者是在哪个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并不表示产品的生产地。
问:企业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有。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延用,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问:GTIN-13代码结构中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是由谁分配的?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由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问:有的企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可以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表示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是不同的。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而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所以,企业不能将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
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系统成员对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只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对受让方要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在超市,当收银员用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
答:条码表示的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其他信息。当结算前台识读设备扫描到条码后,立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查到该条码所标识的商品的相关信息,然后显示在POS终端上,这样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
问: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条码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是“厂商识别代码”,即申办企业的标识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对产品编制全球通用、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然后用条码符号载体对其进行表示,这样的条码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而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一般仅限于内部管理系统应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问: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和覆盖?
答:不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规定,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问: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
1、系统成员对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2、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3、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
4、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5、这里说的“相应的商品条码”目前指的是: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问:什么是厂商识别代码?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基础。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管理和分配。
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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